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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验收检测

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(简称:住建部)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》GB 50325-2020的相关检测服务。适用于包含政府机关、幼儿园、学校教室、学生宿舍、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在内的室内装饰装修验收。


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》GB 50325-2020

1.验收标准

污染物

Ⅰ类民用建筑工程

Ⅱ类民用建筑工程

氡(Bq/㎥)

≤150

≤150

甲醛(mg/㎥)

≤0.07

≤0.08

氨(mg/㎥)

≤0.15

≤0.20

苯(mg/㎥)

≤0.06

≤0.09

甲苯(mg/㎥)

≤0.15

≤0.20

二甲苯(mg/㎥)

≤0.20

≤0.20

TVOC(mg/㎥)

≤0.45

≤0.50

注:本表引自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》GB 50325-2020 6.0.4

 

2.点位要求


2.1 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,氡、甲醛、氨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TVO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%,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间,当房间少于3间时,应全数检测。

2.2 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合格的,其同一装饰装修设计样板间类型的房间抽检量可减半,并不得少于3间。

2.3 幼儿园、学校教室、学生宿舍、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室内装饰装修验收时,室内空气中氡、甲醛、氨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TVO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0%,且不得少于20间。当房间总数不大于20间时,应全数检测。

2.4 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

房间使用面积(㎡)

检测点数(个)

<50

1

≥50,<100

2

≥100,<500

不少于3

≥500,<1000

不少于5

≥1000

≥1000㎡的部分,每增加1000㎡增设1,增加面积不足1000㎡时按增加1000㎡计算

注:本表引自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》GB 50325-2020 6.0.15


联系热线:(0755) 8489 9679
工作时间:周一至周日 9:00-22:00
公司邮箱:szslab@outlook.com
公司地址: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六和路1-1号佰里创意园五楼512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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